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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海房产律师推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规则

时间:2026-06-16 0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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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上海的F先生在一场再审案件中担任第三人。他曾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原案诉讼,但因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被原案法院以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案的基本情况是:F先生是某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G某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G某在F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H某串通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G某代F先生持有某科技公司30%的股权。该代持协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F先生认为该代持协议系G某与H某恶意串通签订,目的是为了转移他在某科技公司的合法股权。F先生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再审,但被法院以未参加原案诉讼存在过错为由裁定驳回。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团队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第三人在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时的重要救济途径。然而,该制度对第三人的主观状态要求较高,第三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参加诉讼,可能丧失撤销权。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存在,但未参加诉讼,除非有客观妨碍事由,否则属于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而非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存在,但因主观懈怠、疏忽大意而未参加诉讼,视为存在过错,不能再通过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关于F先生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案诉讼,法院认为:F先生与G某、H某存在长期债权债务关系,对相关诉讼应当有所了解;F先生曾收到G某发出的部分诉讼材料,但未予以重视,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等规定,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需满足四要件: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强调: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判断第三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关键时间节点:

  2. 应当知道:根据第三人与原案当事人的关系、案件标的物的状况、公示公告等因素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诉讼存在。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指出:即便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存在,如果有客观妨碍事由,仍可提起撤销之诉。常见的客观妨碍事由包括: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指出:在原案生效裁判损害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救济路径:

  1. 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案外人对原案生效裁判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 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95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其他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92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1. 监控诉讼信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渠道,监控相关诉讼信息;

  2. 申请参加诉讼:发现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诉讼,及时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产律师】俞强律师总结:他人诉讼勤关注,影响权益要参加,错过参加有风险,撤销之诉要趁早。

  看到这里,你是否也曾担心过他人诉讼结果损害自身权益?你的维权过程中,是否关注过相关诉讼信息?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与法律疑问,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针对典型问题进行专项分析。留言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交流之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如你的纠纷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案外人保护等核心问题,建议携带原案裁判文书、相关证据等材料进行一对一咨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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